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 附件: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
解答: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在“一、征税范围”中规定:“(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自来水公司或工矿企业对地下水进行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
解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成文日期:1993-12-28 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三)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