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84号2000-05-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本法规自2010年11月2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
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附件下载:/UpFile/201108/2011081741302425.doc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补充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狠抓税基管理,依法独立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任何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发[2000]84号 2000-05-16备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本法规自2010.11.29起全文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关于第三章第二十条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仍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关于第三章第二十条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仍暂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