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9]3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1、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加紧落实,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 2、各地应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摆放在征收大厅或放在国税网上供扣缴义务人取用或下载。
一、总局制定印发的《办法》,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实施专业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在税源监控、申报扣缴、后续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尤其要加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和报送合同备案规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政、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稽查等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保证非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政、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稽查等岗位人员认真学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保证非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一、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扣缴义务人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可按照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