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1994年1月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一、《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由各市局票证管理所按照印制普通发票的规定审批后到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由票证管理所发售到县、区支局设立登记簿,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证明单要有专人管理,专库(柜)存放,严防丢失。 二、证明单票头印法:第一行,县(市)支局使用的要印明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0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为了正确地使用好增值税专用发栗,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国税发[1993]150号文转发给你们,希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加以贯彻。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1993-12-27 [2]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05-13 [3]上海市.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2008-03-20 [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