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12-27 [3]谢旭人.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4-09-30 [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5-25 [5]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5-05-10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二、第七条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审批制度改⾰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政审批项⽬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