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业务,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