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完成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事先备案的,也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6日 ——结束——©...
快通过这个链接[201406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doc]瞧瞧,说不定能满足你的需求~ 对这个资源你有啥想法,还想找其他类型的不?
为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2014年1月28日,...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为减少行政审...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为减少行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