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4月开始,小型...
综上,C企业预缴2022年第1、2、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减免企业所得税0元、22.5万元、42.5万元,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0元、2.5万元。 (六)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5. 首次无故障报送营业税申报表 针对营业税纳税人,如果首次因未按时或未按规定报送营业税申报表而出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一)小型微利企业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二)分支机构适用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将总...
#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 ...展开全文c...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1-28 实施时间: 2022-11-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5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发文内容: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厦门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