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2018年第15号公告,为了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进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财税[2018]37号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52 2018-04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事项的公告 97 2018-04 3 财税[2018]27号关于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81 2018-04 4 天津国税2017汇算清缴访谈(下)
五、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纳税人对其持有的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缴销。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重新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