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10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0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国际客票将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12〕83号 发布时间2012-12-08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电子客票民用航空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
一、《行程单》作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国际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兼有行程提示的作用。 二、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在境内销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许可的机票分销系统,按照实收金额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向旅客开具《行程单》,国际航空客票销售部门之间不得转让、...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航空客票时不得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主管地税局应于2013年1月3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销售航空客票时不得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