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84号2000年5月16日)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补充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扣除问题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狠抓税基管理,依法独立行使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任何侵蚀税基行为的发生。 二、企业年度内发生的下列费用需...
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附件下载:/UpFile/201108/2011081741302425.doc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税前扣除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在当期支出,也不得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2000-05-16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发[2000]84号 2000-05-16备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本法规自2010.11.29起全文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