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正常使⽤”污染物处理设施 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号:环发[2003]177号 颁布⽇期:2003-11-11 执⾏⽇期:2003-11-1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动...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