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28 【文号】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施行日期】2014.09.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