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工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总局相关要求公示企业信息。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条例》实施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示其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各级工商部...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发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 实施。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 规章,也将同日实施。《条例》和规章的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