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 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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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5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 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5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