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5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局应紧密结合汇发[2009]6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办理开具或不予开...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汇发〔2009〕52号 发布时间2009-11-06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外汇管理服务贸易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执行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各局应紧密结合汇发[2009]6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办理开具或不予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