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提出如下解释意见: 一、《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问题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在线数据库浏览全文 在线数据库收录5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有会员收藏、自定义首页等个性功能。 VIP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