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的办法。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2017年1月3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 切实减少管理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 减轻矿山企业负担,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评审、审核、公示和监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方案》,一律不得通过评审,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方案》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除土地专业的专家外)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地矿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同一单位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
【文号】国土资规〔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7.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