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管理,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