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7+4”类地方金融组织交地方监管。 “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这7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规则。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