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 (一)重庆市机关事...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二)干部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干部暂行办法》)办理;工人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人暂行办法》)办理。 二、关于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三)干部离职休养按国务院《...
省革委原则上同意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试点办公室拟定的“四川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签定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省革委原则上同意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试点办公室拟定的“四川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签定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三)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聘期满十年及其以上的聘用制干部,退休时仍在干部岗位上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干部暂行办法》)办理退休。本人自愿,也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人暂行办法》)退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二)干部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干部暂行办法》)办理;工人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人暂行办法》)办理。
省革委原则上同意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试点办公室拟定的“四川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签定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1 2 3 4 5 下载此论文:关于贯彻执行...
《新法规速递》推出安卓手机版,购软件送7寸平板电脑! 【法规标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