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置复员建设军人是中央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的一种不容推卸的责任,各单位在调用干部、调配劳力和招收工人、学徒、职员、技术人员时,都应当把复员建设军人作为第一位录用的对象。 凡是从工厂、矿山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参军的职工,原单位不论是公营或私营,均应恢复其工作,...
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是国务院于1955年05月31日发布,自1955年05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 我国人民武装部队自一九五0年起就开始了计划的整编复员工作,今后由于义务兵役制度的实行,每年都将有大批新兵入伍,同时每年也都将有大批的军人复员回乡。复员建设军人一般都有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