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
国办发〔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