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国办发〔2009〕6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 66号) 政策宣传解读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收藏 分享 下载 举报 用客户端打开
国办发〔2009〕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 〔2009〕66号)政策宣传解读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一、宣讲内容 第三部分 业务办理 流程 第一部分:前言 城 接险 基镇 续关 本企 办系 养业 法转 老职 移保工 第二部分 政策解读 第四部分 待遇简介 共同熟悉新政策制定的目的、意义及内容 ...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