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