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