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经营店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2000元或者2000元以下幅度的行政处罚,不制定裁量基准。但考虑到食品摊贩属于低收入群体,执法更应体现公正要求,需要对此裁量权予以规范,因而对《条例》第四十五条“予...
第一条 本裁量基准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四川省食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在对食品...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2000元或者2000元以下幅度的行政处罚,不制定裁量基准。但考虑到食品摊贩属于低收入群体,执法更应体现公正要求,需要对此裁量权予以规范,因而对《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警告,对食品摊贩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也设定了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