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2.06.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管辖的江河、湖泊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暂扣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变通四川省自治州水资源自治法实施 关于《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 的说明 时间:工作质量较差,仓促上马,野蛮施工,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 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增强自治州对水资源的优先开发利用和 管理领域的自治权益,体现国家...
为维护法治统一,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现将《废止〈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2024年12月8日。
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适应甘孜藏族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和《甘孜藏族...
5月14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曲木阿呷带领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到百草坡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深入到百草坡镇热柯觉中心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1992 年 3 月 13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 年 10 月 17 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4 月 6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