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四川省林业厅 省份:四川省 地市:成都市 区县:成都市辖区 地址: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邮编:无数据 ☎ 联系方式 类型:林业厅 产品:无数据 区号:028 电话:028-83364233(02883364233) 申请更新申请删除 (本站建立自2011年,建立初衷是为了方便用户联系到相关单位,数据来源于公众网络收集和近十年多的网友提供的更新...
会上,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司长胡章翠与四川省林业厅厅长尧斯丹签订《协议》,其合作内容围绕支撑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目标及林业扶贫关键技术需求,支持科研院所、高校、重点涉林企业等联合攻关,加强四川特色林木新品种选育、栽培经营、精深加工、林下经济及相关产业培育、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森林可持续经营等技术研发,解决...
四川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爱鸟周”30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川林护函〔2011〕201号) 成都、广元、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各市(州)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卧龙、唐家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爱鸟周”30周年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11〕39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人工培育珍贵树木采伐利用相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13〕2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珍贵树木是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界定古树名木范畴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林〔2014〕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对古树名木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确定古树名木,不必区分其是否为原生地天然生长。 三、已经枯死的古树名木,对其采伐也应遵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凭证采伐的规定。
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
河南、四川省林业厅: 你们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请示(豫林资〔2016〕47号、川林〔201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中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是指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已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
四川新闻网消息近日,四川省公安厅森警总队总队长吕志元、法制总队总队长王巨澜一行来雅调研大熊猫国家公园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并开展送民警下基层联系点活动。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张峰,市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天全县公安局及林业局相关负责同志随同参加调研。
2021年10月12日,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王海涛副局长一行到马边彝族自治县调研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大渡河造林局、省林勘院、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在县自然资源局会议室召开调研座谈会。县政府党组成员秦长均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