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原则,制订《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条各种气质性心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哽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病,如: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
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78.07.01 【字号】 【施行日期】1978.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978年7月1日) 遵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
《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四川省1978年7月1日发布实施的法规。遵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