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事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人居住地或者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确定合同履行地点时,如果是以交付房屋作为合同履行方式,那么合同规定的房屋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反之,如果是通过支付购房款项来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接收购房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便被...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归类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按照惯例,应由被告居住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点,若双方在合同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则依照该约定执行;如未作具体约定,当涉及到不动产的交付时,不动产所在地即被视为合同履行地。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言,其所指向的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系由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涉讼合同的履行地位于本区,故由本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绿地新龙基置...
据此,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即争议标的为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张*、王*负有的按期向案外银行支付按揭款项的合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因此,为保证本案的客观公正审理,上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
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旭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 02 民辖终 366 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标准厂房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周俊元,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
涉案房屋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张力文、吴铭与宇浩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张力文、吴铭并未提出解除与中信肇庆分行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本院认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履职,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鉴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前期已经受理大批交建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本案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统筹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排除当事人对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本院应主动回避,不能行使管辖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兰菊云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将青海西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根据兰菊云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西宁市城东...
上诉人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从均、熊小琼、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2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依据 上诉人漳州福农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了两个合同纠纷,即商品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