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4年2...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
五、涉及维修业务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16号公告《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5号公告《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等执行。上述公告相关内容如与本公告不符,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