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主要财产即房产、车位皆登记在王某波个人的名下,李某涛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唐某忠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李某涛、王某波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车位进行析产分割,确认李某涛对案涉房产、车位享有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