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3日,金鼎太和公司与唐尊一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唐尊一为金鼎太和公司开发TopManager内网管理系统,开发期限为2005年11月3日至2006年1月2日,开发费总计8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即1600元,项目完成通过验收支付60%即4800元,验收完成正常运行30个工作日后支付剩余20%即1600元。该合同...
原告金鼎太和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剑、被告唐尊一委托代理人邱连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鼎太和公司诉称:2005年11月3日,我公司与唐尊一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唐尊一为我公司开发TopManager内网管理系统,开发期限为2005年11月3日至2006年1月2日,开发费总计8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