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得的赃款赃物由被告人覃恩浏分占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覃恩义分占人民币5000元、港元5000元、美元100元、戒指一枚,被告人周宝峰分占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强分占人民币10000元、手机一部,被告人周永忠分占人民币5000元、港元5000元,覃庆阳分占人民币10000元、美元20元,石科球分占人民币2500元,余款作为各犯逃跑的路费
被执行人:陈克琦,男,汉族,住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周永忠与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克琦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永忠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2016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