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吉林资〔2021〕31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梅河口市林业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所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
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