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
1、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当...
就此而言,即使合同具备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合同也并非当然成立,还要考察决定合同类型的个别性要素是否存在,因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针对某一合同内容,既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无法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或者无法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等规定予以确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
就此而言,即使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合同也并非当然成立,还要考察决定合同类型的个别性要素是否存在,因为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针对某一合同内容,既没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无法依照原《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对于价款或者报酬没有进行约定,又无法...
5.0分服务:329人 咨询我 律师解析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
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民法典》未对合同成立的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所必须具备...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交叉要约合同能否成立 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为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虽然双方的要约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据此预测相互可能达成订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