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包括《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退伙和《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除名退伙:除名制度为合伙企业所特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对某一合伙人除名并退伙,充分体现合伙制度的人合性。无论是何种退伙方式,最终在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时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开展。 第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