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1条本办法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2条民宿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 定。第3条本办法所称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 野生活之住宿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