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 条 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但要约当时预先声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质,可认当事人无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者,视为要约。但价目表之寄送,不视为要约。 第155 条 要约经拒绝者,失其拘束力。 第156 条 对话为要约者,非立时承诺,即失其拘束力。 第15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