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已商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相互受理对方提出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申请优先权请求。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15日颁布了《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台湾地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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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专利法于1949年1月1日在台湾地区施行2007年1月1日起,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允许新型专利权人对评价结果为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技术报告提出说明。 台湾审查人员在判断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如果有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在不影响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人权益的情况下,应到在寄发技术报告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