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救济可归责性侵权法在现有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以过错为核心的传统侵权法逐渐暴露了其不足。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引入,有效地弥补了过错这一侵权法理论工具的缺陷,顺应了损害救济理念的发展趋势,给侵权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运用,宜采取"一般条款+类型化"模式,并应处理好与过错责任的衔接关系。
实际上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一种例外,通过对有限责任原则加以修正来维护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也是对公司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之所以赋予某种团体以法人资格,是根据对这个团体的社会评价而从立法...
损害救济可归责性侵权法在现有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以过错为核心的传统侵权法逐渐暴露了其不足.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引入,有效地弥补了过错这一侵权法理论工具的缺陷,顺应了损害救济理念的发展趋势,给侵权法理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可救济性损害理论的运用,宜采取"一般条款+类型化"模式,并应处理好与过错责任的衔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