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选他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投票方式,是指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另外选举其他选民或者人大代表,作为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形式。对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主席团行使提名权的,应当禁止代表在投票中“另选他人”。对于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代表,缺少在提名阶段充分公示信息的情况,可
从法定权利的角度理解,如果在有关选举中组织方通过各种手段不允许“另选他人”,例如在选票上不印制“另选他人”的选项,或者在计票过程中不将“另选他人”的票数计入,都属于侵犯选民选举权的行为。 (二)范围广泛性 我国另选他人制度涵盖了从基层到国家层面的各级各类选举,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不论是选举人大...
如果选票上明确印有“不得另选他人”的字样,那么选民自行另选他人,未画圈的选票应当视为无效,不应计入任何人的得票数。这符合选举法规的要求。但是,如果选票上并未明确标注“不得另选他人”,那么选民自行另选他人并写上人名但未画圈的选票,应视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选票计入另选他人的人名...
在需要表达“另选他人”这一意愿时,为了保持礼貌和委婉,可以采用多种表达方式。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措辞,适用于不同的情境: 1. **正式场合**: - “经过深思熟虑,我们认为或许有其他更合适的人选可以考虑。” - “在仔细评估后,我们决定探索其他潜在的候选人。” 2. **工作环境**: - “感谢您的时间和努力,但...
笔者认为,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似乎在法律上没有选择障碍,但弃权后不可以另选他人合乎立法本意;因此,弃权后是否允许另选他人,不仅只是个选择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弃权后另选他人有悖立法本意。 弃权后不可以另选他人合乎语言逻辑 透视选举法第四十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语言表达,笔者认为四个“可以”是有前提的...
法律分析:选举人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由此可见,投票人对候选人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或者是另选他人,都是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五条 选举应当充分...
从法理角度看,弃权是对代表候选人的不置可否,同时意味着对选举权利的暂时放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选举人完全放弃了选举权利。在投票过程中,选举人选择弃权,实际上是对其所表达的中立态度,并未放弃对其他候选人的选举选择权。因此,弃权后另选他人并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反而更符合对代表选举权利的保障。▍ ...
另选他人姓名是指不采用自己原有的姓名,而是选择使用其他人的姓名。这一行为背后蕴含着多重意义:个人喜好与追求:有些人可能因为对某个姓名有着特别的喜好,或者希望通过选择一个特定的姓名来表达自己的某种追求或信仰,从而选择使用他人的姓名。文化传承与家族信仰:在某些文化中,姓名承载着家族的传承和...
一种认识为,弃权即表示对该项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因而弃权后不能另选他人;另一种认识为,弃权只是对该候选人是否可以当选不表示意见,不是对该职务的选举权利的放弃,因而弃权后还可以另选他人。笔者认为,“弃权”就是放弃权利。在具体实施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票者拿到选票后不填写任何内容就投入票箱;...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时投弃权票,也是选举人的一种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对弃权票的计算方法,目前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