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口供补强规则,正是源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法律规定。毕竟被告人供述,具有容易失真的巨大风险。为了查明客观事实,准确对犯罪者定罪量刑,除了要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导致的冤案、假案、错案,还要防止被告人顶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口供补强规则,因此适用于
总之,在口供补强规则的影响下,法官对口供证明力的审查,既要有内心确信的实质性判断,还要通过对一定数量补强证据的累积满足立法的“形式化要求”,这其实是对口供证明力进行内在心证与外部标准的综合性判断。 反之,如果违反口供补强规则,即使法官通过经验、逻辑和直觉已经内心确信了口供的证明力和可靠性,但因未满足口供补...
具体来说,补强证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性,即不能是被告人口供的重复或简单确认;其次,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增强口供的证明力;最后,补强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必须经过合法取证程序取得,并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 三、口供补强规则的意义 口供补强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
- 从口供内容来看:需要补强的口供应限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口供,必须是供述,不包括辩解,且包括庭上供述和庭外供述。具体而言,能使法官形成充分定罪心证的供述,涵盖“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犯罪事实”等案件主要事实的口供才是补强对象,而仅能证明案件事实某一片段或情节的供述,不属于口供补强范...
口供补强规则起源于十八世纪后半叶的英国神示证据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出的认罪口供是将其定罪的唯一凭证时,必须以其他证据对该口供进行补强,从而做出有罪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形成的印证证明模式下,强调证明力的客观性、外部性和...
口供补强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的一项证据制度。这一规则在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污点证人的口供,由于其可能存在的偏见或不真实,因此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独立性,即不能是污点证...
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有所谓的“口供补强规则”,其含义是指禁止以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也有明确规定该规则,即“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口供补强规则”一般用于公检法自查自纠、审查刑事案件中定罪...
口供补强规则主要针对的是被告人的供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往往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由于口供的主观性和易变性,法律对其证明力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则的具体应用,即被告人的口供需要其他...
一、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的价值 口供在证据价值上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证据的直接性,对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存在不稳定性和虚假可能性,如果运用不当,就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正是口供在证据价值上的优劣性并存,致使口供的运用变成了一把双刃剑:如果过分强调口供的作用,则有可能产生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