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初六 象曰 利用刑人,以⑴正⑵法⑶也。 【译】象 “可以利用受刑罚处理的人为反面教材。”认为这是正当的做法。 注释: ⑴“以”认为。《列子·汤问》:“我以日始出。” ⑵“正”正当,合适。《论语·子路》:“名不正则言不顺。” ⑶“法”方法,作法。《孙子·九变》:“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