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个问题,在两个条款的适用顺序上,第六条第四项应当优先于第二条适用,否则会产生向一般条款逃离的问题。因此,只要涉及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应该援用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关于第二个问题,具体到混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第二条与第六条第四项在损害赔偿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混淆行为必须包含“被告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涉案服装有一定影响”、“易造成混淆”三个要素。首先,被告销售99款与原告原创服饰相同或者相似的服装,又未能就原创行为进行举证,故已就仿冒行为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其次,根据粉丝数、订单数、销售金额等足以认定原告销售的服装已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