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法的第十二条,即通常所称的“互联网专条”。该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禁止实施的各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互联网专条的核心内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12条作为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有规定,一直是互联网行业高度关注的法律条款。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着重...
例如,在北京A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B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的纠纷一案中,同时符合互联网专条中干扰条款和恶意不兼容条款两个条款,这说明现有互联网专条中的法律条款之间不互斥。同样,流量劫持和网络爬虫的案子也无法通过互联网专条进行规制,这说明现有互联网专条不能涵盖所有会发生的情形,也就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立法24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施行)顺应时代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求新增第十二条(该条为互联网技术类不正当竞争条款,俗称“互联网专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1]规定了互联网领域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类型、具体行为方式和具有兜底性质的其他行为模式。适用“互联网专条”规制被诉行为时,如被诉行为不符合具体行为方式,则至少应当满足“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条件。具体到侵害数据权益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制,通过概括、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加以规制,有利于我国互联网领域竞争环境改善和竞争秩序稳定发展。但是已明确列举的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无法涵盖互联网产业中多样化的...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这使得诞生于传统工业时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起来捉襟见肘,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下,法院只能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以下简称“一般条款”) 裁决此类纠纷。然而,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未直接出现“互联网专款”这一具体条款或表述。然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实多处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内容,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与范围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包括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也包括互联网领域中特有的、利...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法律纠纷亦日益多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前,针对新型的网络侵权行为,往往适用反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条款予以规制。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专门增设了互联网条款,即第十二条的内容,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