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
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涉及市、市辖区(包括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作为市、市辖区设立标准的一部分,同样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法规 因此,在县市市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