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存在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 25.本意见出台前已经按厦府办〔2018〕72号文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政策享受年限按本意见执行(经营贡献奖励后五年减半)。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个税补贴等各项奖补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