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造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市工信局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并按规定上缴市国库,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财政资金扶持申请。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